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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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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294號潘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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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丁112審易字第22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潘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294號潘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潘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2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9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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