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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79號陳宥橙(原名陳孝謙)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宥橙(原名陳孝謙)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宥橙(原名陳孝謙)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邱語沁
被 告 陳宥橙(原名陳孝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