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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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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890號林志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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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8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志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89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志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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