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68號劉裕霖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5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裕霖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6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劉裕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何景翔   
被   告 劉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零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