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49號管德源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宇字第56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管德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4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秀福汽車有限公司、葛強生(歿)、袁承志(原名:袁治國)、鄭麗琴、管德源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