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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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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49號管德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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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宇字第56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管德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4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秀福汽車有限公司、葛強生(歿)、袁承志(原名:袁治國)、鄭麗琴、管德源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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