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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787號林慈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7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慈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78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慈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楊彥勳
被 告 林慈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