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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728號簡茂森之執行命令、事件移併分署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丑字第1517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茂森之執行命令、事件移併分署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728號債權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簡茂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
節本2: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728號債權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簡茂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移併貴分署112年度房地稅執專字第34850號事件執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