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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952號陳松宇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39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松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95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松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9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陳松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