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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范安沛(原名:范鳳娥)之移轉管轄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安沛(原名:范鳳娥)之移轉管轄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安沛(原名:范鳳娥)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移轉管轄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移轉管轄函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玉112年北簡字第115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580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安沛(原名:范鳳娥)間返還借款案卷1宗, 請查收。
說明:上開案件業經裁定移送貴院審理。
正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副本: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范安沛女士(原名:范鳳娥)
函 稿 代 碼:H4010-1 移送其他法院函
股 別:玉股
院 長 黃 ○ ○
法 官 葉 ○ ○ 決行
書記官 法官
以下稿不列印
法 官 葉藍鸚 決行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