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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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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6號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宣光、相對人李瑞琴、相對人李麗淑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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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宣光、相對人李瑞琴、相對人李麗淑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瑞琴、李麗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相 對 人 李瑞琴  
      李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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