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82號陳呂錫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呂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呂錫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陳呂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456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4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67,4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