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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6號楊圖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光112訴字第9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圖基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66號楊圖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應受送達人楊圖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圖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2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圖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柒元沒收。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