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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76號雷雲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0年度重訴字第9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雷雲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雷雲霞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976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住同上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曾素
丁信禮
丁國倫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家程
被 告 吳慧英(即吳其生之繼承人)
輔 佐 人 呂英華
被 告 曾正川
被 告 雷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㈠被告曾素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地號土地
上如附圖編號J1(面積:35㎡)即臺北市○○街000巷
00弄0號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
告國防部軍備局。
㈡被告吳慧英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I1(面積:37㎡)即臺北市○○街
000巷00弄0號建物拆除,被告吳慧英、曾正川、雷雲霞
應將該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國防部軍備局。
二、被告曾素、丁家程、丁信禮、丁國倫應共同給付原告國防部
軍備局新臺幣289,04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
返還如主文一、㈠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國防部軍
備局新臺幣12,031元。
三、被告吳慧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其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國防部軍備局新臺幣305,564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1
日起至返還如主文一、㈡所示土地之日止,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吳其生之遺產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新臺幣
12,719元。
四、㈠被告曾素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編號J2(面積:56㎡)即臺北市○○街000
巷00弄0號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
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㈡被告吳慧英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I2(面積:50㎡)即臺北市○○街00
0巷00弄0號建物拆除,被告吳慧英、曾正川、雷雲霞應將
該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五、被告曾素、丁家程、丁信禮、丁國倫應共同給付原告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新臺幣369,087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
起至返還如主文四、㈠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新臺幣15,377元。
六、被告吳慧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其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臺幣329,54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
月21日起至返還如主文四、㈡所示土地之日止,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吳其生之遺產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新臺幣13,729元。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曾素負擔48%,被告吳慧英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其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47%,餘由原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