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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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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50號黃正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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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國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正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國字第50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正誌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50號
原   告 黃正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亮、黃健松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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