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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劉金成即露睎兒美容材料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金成即露睎兒美容材料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金成即露
睎兒美容材料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劉金成即露睎兒美容材料行
江羿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
二計算之利息,以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