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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01號陳彩珍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易字第9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彩珍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1號陳彩珍傷害案件,應受送達
人陳彩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16時整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