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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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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01號陳彩珍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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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易字第90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彩珍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01號陳彩珍傷害案件,應受送達
    人陳彩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16時整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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