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131號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57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131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陳玉芬(即臺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邱素貞瑜珈術短期技技藝補習班、邱氏瑜伽短期補習班)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陳玉芬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公司、....公司之租賃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11-11
  • 更新日期:112-1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