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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邵漢偉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邵漢偉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36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邵漢偉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邵漢偉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11
- 更新日期:112-1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