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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712號姚文通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與112簡字第27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姚文通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712號姚文通等賭博案件,應受
送達人姚文通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文通
周鉞舜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7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文通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周鉞舜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112年度簡字第2712號 | |||
編號 | 項目 | 數量 | 備註 |
1 | 象棋 | 1副 | 本案賭具 |
2 | 骰子 | 3顆 | 本案賭具 |
3 | 現金 | 1500元 | 本案賭資(姚文通所有) |
4 | 現金 | 1000元 | 本案賭資(周鉞舜所有) |
5 | 現金 | 2900 | 本案賭資 |
- 發布日期:112-11-11
- 更新日期:112-1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