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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79號歐英傑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毒聲字第37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歐英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79號歐英傑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歐英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37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歐英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歐英傑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112年度毒聲字第3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