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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68號姜昌盛即錩盛汽車商行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昌盛即錩盛汽車商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姜昌盛即錩
盛汽車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姜昌盛即錩盛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