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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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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68號姜昌盛即錩盛汽車商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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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姜昌盛即錩盛汽車商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姜昌盛即錩
      盛汽車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姜昌盛即錩盛汽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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