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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40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準備㈤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金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被
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準備㈤狀繕
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㈤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