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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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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87號李承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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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2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承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承栩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87號
原   告 郭榮昆  住
被   告 李承栩  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
 5號),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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