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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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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楊宏即楊信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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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宏即楊信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宏即楊信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住同上
被   告 楊宏即楊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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