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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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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27號許龍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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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毒聲字第4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龍升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27號許龍升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許龍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龍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112年度聲觀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龍升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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