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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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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69號被告王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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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2年度訴字第4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莉君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王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7萬8328元 6萬9177元 15% 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7萬3728元 43萬1319元 9.19% 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4萬6474元 21萬5761元 13.47%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9萬8530元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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