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69號被告王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112年度訴字第4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莉君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王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7萬8328元 6萬9177元 15% 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47萬3728元 43萬1319元 9.19% 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4萬6474元 21萬5761元 13.47%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9萬8530元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