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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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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000883號吳可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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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99年度北簡字第8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可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88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可鋒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8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張家仁  
被   告 吳可鋒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8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黃鈺玲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玖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鈺玲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930元
合        計                2,150元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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