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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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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700號翁財利、林增華、林正一、翁萬寶、翁志松、翁明勇、翁登科、翁家琳、陳慈生、陳以謙、莊淳寧、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莫壯杰、黃美麗、林峯宇、林峯揚、張白梅、張俊敏(原名:張俊雄)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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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公字第1667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財利、林增華、林正一、翁萬寶、翁志松、翁明勇、翁登科、翁家琳、陳慈生、陳以謙、莊淳寧、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莫壯杰、黃美麗、林峯宇、林峯揚、張白梅、張俊敏(原名:張俊雄)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700號債權人翁財利與債務人林增華、林正一、翁萬寶、翁志松、翁明勇、翁登科、翁家琳、陳慈生、陳以謙、莊淳寧、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莫壯杰、黃美麗、林峯宇、林峯揚、張白梅、張俊敏(原名:張俊雄)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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