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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原告蘇榮斌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金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
原 告 蘇榮斌
訴訟代理人 孫家茀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應更正記載部分
原記載(按即原判決第2頁第15行至17行部分)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為正確
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之記載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