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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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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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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原告蘇榮斌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金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169號
原   告 蘇榮斌
訴訟代理人 孫家茀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應更正記載部分
原記載(按即原判決第2頁第15行至17行部分)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為正確
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之記載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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