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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137號沈英典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64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英典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13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英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沈英典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節本2:債務人沈英典對第三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含執行業務所得)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