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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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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相對人張淑貞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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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淑貞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淑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顏憶慈  
相  對  人  張淑慧  
            張淑貞  
            張文君  
            張淑卿  
            張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二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就相對人張淑卿、張淑華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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