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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相對人張淑貞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淑貞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淑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顏憶慈
相 對 人 張淑慧
張淑貞
張文君
張淑卿
張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二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就相對人張淑卿、張淑華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