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84號張石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石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石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被 告 張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
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