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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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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084號張石城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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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石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石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被      告  張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
拾玖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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