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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215號林清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1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清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2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清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林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682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8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