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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82號吳承恩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承
恩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原告吳麗玫與被告吳承
恩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
0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
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
原 告 吳麗玫
被 告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