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82號吳承恩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承
          恩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原告吳麗玫與被告吳承
          恩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
          0時45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
          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
原   告 吳麗玫  
被   告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