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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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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361號邴敬閔之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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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43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邴敬閔之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61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邴敬閔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撤回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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