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33號梁孝忠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2簡字第283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梁孝忠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833號梁孝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梁孝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股別:新股
書記官  曾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孝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孝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