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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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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林韋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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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韋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韋都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潘麗雪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林韋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
 
編號
借 款 日
到 期 日
(民國)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最後計息日(民國)
 
還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1
111.9.29
141.9.29
 
880萬元
2.68%(註1)
 
112年6月29日
 
54,000元
 
8,746,000元
 
2
111.9.29
141.9.29
 
72萬元
3.88%(註2)
 
112年7月29日
 
11,027元
 
708,973元
註1:關於借款本金880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1.09%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68%)。
註2:關於借款本金72萬元利息部分係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2.29%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
     1.59%,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88%)。
附表二:
 
編號
借 款 日
到 期 日
(民國)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11.9.29
141.9.29
 
8,746,000元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68%
(同註1)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11.9.29
141.9.29
 
708,973元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88%
(同註2)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
自113年3月1日起
至113年5月31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454,973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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