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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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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8號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大鈞、被告潘慧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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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大鈞、被告潘慧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大鈞、被告潘慧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定益
被   告 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大鈞
被   告 潘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卓大鈞、潘慧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借 款 日
到 期 日
(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
 
1
110.10.28
112.10.27
 
375萬元
 
321萬元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169%
自112年4月28日起至112年10
月28日止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0.10.28
112.10.27
 
125萬元
 
107萬元
自112年3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
 
5.169%
自112年4月28日起至112年10
月28日止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8萬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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