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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000005號王勇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王勇智、被上訴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王勇智
、被上訴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珮瑜
被 上訴人 王勇智
董丞軒
吳辰瑋(原名:潘志瑜,兼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范振邦
方紫璇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范揚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