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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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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000005號王勇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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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王勇智、被上訴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王勇智
      、被上訴人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珮瑜  
被  上訴人 王勇智  
      董丞軒  
      吳辰瑋(原名:潘志瑜,兼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潘鐿中(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浩(即潘瑞益之承受訴訟人)
      范振邦  
      方紫璇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范揚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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