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梅國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勤112簡上字第19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梅國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97號梅國興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梅國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國興
為112年度簡字第224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12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