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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22號周宏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2簡字第25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宏怡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522號周宏怡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宏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股別: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宏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414號、112年度偵字第2576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宏怡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