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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726號何奇翰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奇翰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奇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擬 判
股 別:喜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