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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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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31號林駿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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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2年度訴字第3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駿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駿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葉詠絮   
被   告 林駿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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