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431號林駿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2年度訴字第3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駿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4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駿襯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葉詠絮
被 告 林駿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