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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15號陳博川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川之民事準備㈠狀、民事爭點整理狀、
民事準備㈡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㈠狀、民事爭點整理狀、民事準備㈡狀繕
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博川得隨時來院領
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