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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劉兆武之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簡上附民字第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兆武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各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劉兆武等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兆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袁翊傑
被 告 劉兆武
陳建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