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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劉兆武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1簡上字第1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兆武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劉兆武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兆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兆武 男
陳建佑 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87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