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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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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劉兆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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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1簡上字第1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兆武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劉兆武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劉兆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兆武 男 
                     陳建佑 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87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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