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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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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001號 李家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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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90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家榕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001號原告鄭祖營與被告澤宇
          生技有限公司、李家榕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001號
原      告  鄭祖營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家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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