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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0號徐馥之通知撤回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4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馥之通知撤回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通知撤回函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