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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36號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玲玲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
玲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14時3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