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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326號相對人方子浩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全字第32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方子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字第326號假處分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方子浩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方郁萍
相 對 人 方子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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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08
- 更新日期:112-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